化石油氣儲罐檢驗期限規定如下:1、外部檢驗期限: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期限分為:等級為1~3級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等級為3~4級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內外部檢驗期限應予適當縮短:
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腐蝕情況不明、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嚴重不準確的;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時曾多次返修的;使用條件差,管理水平低的;使用期超過15年,經技術鑒定,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的;檢驗員認為應該縮短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內外部檢驗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非金屬材里層完好的,但其檢驗周期不應超過9年;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低于0.l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通過一至二次內外部檢驗,確認符合原要求的,但不應超過10年;
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填充物的大型液化石油氣儲罐,其定期檢驗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3、耐壓試驗期限:每10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內外部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參數的;
更換材里在重新襯里前;停止使用兩年重新復用的;新安裝的或移裝的;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 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檢驗或耐壓試驗的,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提前三個月提出申報,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由原檢驗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發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備案后,方可延長,但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檢驗應嚴格按照規范和當地質檢部門的規定進行檢驗,保障正常的安全生產。